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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产品CE认证服务-Atex指令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2004年7月6日乌内阁第318号决议《关于进行产品认证条例》规定,针对在乌国境内呈现的产品类型,其认证符合乌国的规范性文件。认证机构有权承认来自独联体国家以及其他国家产品的认证证书,前提是已于这些国家签订认可协议。根据文献资料的分析以及对产品进行的鉴定,认证机构决定是否承认外国证书。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合格证书的认可仅适用于单批次进口货物。由第三方出具的证书无法识别。例如,俄罗斯机构所颁发的德国产品的合格证将不被认可。
欧共体政府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必须通过EMC认证,加贴CE认证标志后才能在欧共体市场上销售。此举在世界上引起广泛影响,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对电气电子产品的RMC性能实行强制性管理。根据欧盟的电磁兼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在其对其他产品的干扰性及对外来影响的抗干扰性方面严格符合欧盟法律要求。
海关联盟国家计量认证包括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计量仪器的计量批准证书
从1990年起,所有进入欧洲经济区(EEA)的游艇(LH在2.5至24米),必须符合RCD游艇欧盟指令(94/25/EC)及2003/44/EC的修订要求。该指令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游艇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制造商对游乐船方面的某类产品进行CE认证时,需要符合指令94/25/EC与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NB)进行认证,如果达到要求,就可以获得《EC合格声明书》以及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此时,制造商的产品就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了。
EN1090为建筑产品CPR法规(Regulation (EU) No 305/2011)下关于对钢结构的认证标准。该标准于2012年9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钢结构,必须获得EN1090证书方可在欧盟市场销售。